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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法家李先生将作品委托一家拍卖公司拍卖,流拍后在取回作品时,他发现作品被拍卖公司擅自装裱,故认为作品价值受损,于是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。近日丰台法院正式受理此案。 李先生诉称,其与北京一家拍卖公司建立委托拍卖合同关系,委托对方拍卖自己创作的四幅书法作品,并支付了图录费8000元和图录封面费30000元。拍卖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举行拍卖活动,李先生的作品没有成交。当李先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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